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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應依水利法規定申請


http://www.ntcaa.org.tw/view_article.php?id=c29cbd1e9b2e035e5362c96aea4c28083f02d6ff

資料來源:轉貼自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公文

 
【轉知】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函本市轄管各類工程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應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規定申請核准。

發 文 單 位: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發 文 日 期:2019-07-23
發 文 字 號:新北水政字第1081338333號

收 文 單 位: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 文 日 期:2019-07-24
收 文 字 號: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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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e)3824-1080724-為促進水土資源永續發展,落實保育地下水環境,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本市轄管各類工程如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或地下工程施作時,為求降低水位所鑽鑿之點井、地質鑽探孔及地熱資源探勘井,應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規定申請核准,請查照。.pdf)  719.23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