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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認定依據得包含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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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轉貼自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公文


 

新北市政府函有關本府103年7月30日北府工建字第1031414184號函說明四及說明五所載原容積認定依據得包含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其建物測量成果圖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020-06-02
發文字號 新北府工建字第1091020194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6-03
收文字號 3505

有關本府103年7月30日北府工建字第1031414184號函說明四及說明五所載原容積認定依據得包含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其建物測量成果圖,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