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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其中1座應為物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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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轉貼自新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公文
內政部函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同編第96條第1款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1案
發佈日期 : 2020-07-10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瀏覽人次:62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6-23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224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6-30
收文字號
4140
轉知內政部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同編第96條第1款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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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1090630-轉知內政部有關3層以上,5層以下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應設置2座直通樓梯,並應依同編第96條第1款其中1座應為安全梯時,其步行距離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pdf
更新日期: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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